华体会(中国)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5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体会(中国)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华体会(中国)源自1953年创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哈军工),陈赓大将为首任院长,毛泽东主席为学院颁发《训词》,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6年退出军队序列更名为哈尔滨工程学院。1970年在哈军工原址以海军工程系为主体组建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哈船院),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4年更名为华体会(中国)(哈工程)。

学校是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1996年被确定为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7年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为我国船舶工业、核工业、国防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我国船海核领域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坚持“三海一核”(船舶工业、海军装备、海洋开发及核能应用)办学方略,秉承“大工至善、大学至真”的校训,“忠诚、坚韧、团结、创新”的校风,“治学严谨、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的教风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坚持内涵建设与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船海核领域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体会(中国),简称为哈工程;英文译名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缩写为HE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学校在山东省青岛市设立的华体会(中国)青岛创新发展基地(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三沙路1777号)、在山东省烟台市设立的华体会(中国)烟台研究院(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大街1号)、在海南省三亚市设立的华体会(中国)南海研究院(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是华体会(中国)的组成部分。

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学校网址是www.rent-parksidevillage.com。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等。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中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自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行业特色研究型大学定位和“三海一核”办学方略,服务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需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八条 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工学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突出视野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优、重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可靠顶用人才和引领未来发展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创新、引领、育人、报国的科研宗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大力弘扬和践行科学家精神,精准对接国家战略,强化有组织的科学研究和科研育人,产生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担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时代使命。

第十条 学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船海核领域,打造“高峰凸现、高原崛起”的“三海一核”特色学科体系,构建一流培优学科、一流培育学科、骨干支撑学科、基础前沿学科、精品人文社会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

第十一条 学校将“以祖国需要为第一需要、以国防需求为第一使命、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作为价值追求,弘扬“以忠诚为灵魂、工学为境界、船海为特色、创新为动力”的大学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与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港澳台侨教育、国际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和非学历教育;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质量报告,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机制和保障体系。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照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体育、美育、劳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坚持勤学修德、工学并举,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积极弘扬和践行校训、校风、学风和优良传统,爱护学校资源,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以学生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服务,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育人体系,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业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或相互约定,维护在校学习的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等类型受教育者权利。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学校依法聘用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基于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的分类管理: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

(二)爱岗、敬业、诚信、友善;

(三)尊重和关爱学生;

(四)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规范,提升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担当教书育人使命,落实立德树人任务。教师应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启迪学生智慧,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人才,做到人才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完善岗位聘用、综合培养、评价激励、薪酬保障、流转退出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教职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机构,尊重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科学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制度,对立德树人成效显著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全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健全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人才培养、评价等机制,造就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人才后备军。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学校党委全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干部、人事、人才、文化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章 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加强统筹规划,提高制度供给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构成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统筹学科专业布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九)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自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办学自主权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传承并繁荣社会文化,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三)保障学术自由,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学术组织规程。

学术组织依照规程产生和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二)审议学位授予和学历教育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学术管理事项;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及其规程和学科专业、学科资源配置、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方案;

(四)评价、推荐、设立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重要学术组织推荐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等各类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提供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以及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分配及使用的咨询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校内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会组织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后交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生会组织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或规章履行职责。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作出是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审议授予名誉博士的建议名单,审议学位授权点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办学规律和发展实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变更、撤销或重组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教学科研单位实行自主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基层学术组织三级建制,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是学校的办学实体,在规划学科方向、构筑学术高地、汇聚高端人才、培养优秀学生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内部管理,自主设置基层学术组织,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部)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部)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按照其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十五条 基层学术组织是学院(部)学术与行政管理架构中的基本单元,是学院(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单元。

教师党支部原则上设在基层学术组织,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各分委员会按照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统筹学科发展、配置办学资源、谋划重大项目、支持基础研究等方面发挥牵动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办学目标、成本和绩效配置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五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其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参与、开放合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举办者报告发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及其他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等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缔结合作协议、设立联合研究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办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等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广泛开展国际学术研究、教育合作和人文交流,引进海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依规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密切社会联系、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理事会由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关心支持学校发展建设单位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杰出校友代表及学校师生代表构成。理事会规程另行制定,依照其规程产生和行使职权。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哈军工、哈船院、哈工程学习、工作或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

学校设立校友会,作为学校联系校友、服务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校友会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建设特色校友文化、服务校友终身成长,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以多种形式服务校友。提倡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发展建设、维护学校声誉与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统筹和管理捐赠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公共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设立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节约型校园、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其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强化投资风险防控,依法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对外投资唯一的平台公司,履行投资人权利,承担投资人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手书体,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黑体;校训中文标准字体是魏碑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文名称、英文名称、“31号教学大楼”图案和建校时间“1953”字样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由蓝色旗面(蓝色色谱为C100,M98,Y17,K0)和反白校徽、校名组成。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由王持久作词、刘可欣作曲。歌词内容为:“当年军工圣殿,今日精英摇篮,流云间青檐碧瓦,回首处栋梁参天;脚踏白山黑土,胸怀万里海天,成长在军号声中,求知在松花江畔;丹心铸剑,何惧大洋深和远,热血熔金,固我海疆坚如磐,大学至真,大工至善,扬帆远航,向前向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9月1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上课和下课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号为指令。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